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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房款起纠纷 男子伤人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1-14 09:52:48


    本网讯(廖长春)  1月1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旺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12月12日晚7时14分许,被告人杨旺金与其母亲、朋友及被害人余小荣在一家“麻辣烫”店内吃饭。席间被告人杨旺金想说服余小荣免去此前欠其的租房款,被余小荣推开,但被告人杨旺金继续纠缠此事。此时正惹恼了余小荣,拿起桌上放置的一个醋瓶子向被告人杨旺金砸去,随后被告人杨旺金亦从桌上拿起一个装酱油的玻璃瓶砸向余小荣,玻璃瓶扎破了其右侧腮部,并大量出血。被害人余小荣伤后造成右面颈部外伤致右颈内静脉断裂,右迷走神经断裂,右面神经损伤,右腮腺断裂,右腮腺导管断裂影响其功能及疤痕形成影响面容,构成轻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杨旺金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余小荣部份医疗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旺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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