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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盗伐杉木六株 累犯男参与“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01-14 09:55:18


    本网讯(廖长春)  1月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被告人谢小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22日下午,陈芳、黎高(均已判刑)到座落“张石坑”山场踩点后,预谋晚上合伙盗伐林木牟利,后陈芳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谢小明共同参与。当晚11时许,他们三人至该山场盗伐杉木6株并造材,之后被告人谢小明骑助力车在路上望风,之后用三轮摩托车将已造材的部分杉木运往木材加工厂出售,途中被林场护林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伐杉木立木蓄积4.5469立方米。2013年10月28日,森林公安机关将被盗伐的杉木返还给该林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小明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伙同他人共同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4.54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谢小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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