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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曹和贵强奸杀人案维持原判 昨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1-14 15:20:13


    本网讯(袁斌 陈华)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曹和贵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奉令对被告人曹和贵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和贵,男,现年41岁,汉族,不识字,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从2010年年底起,曹和贵就与其租住的大竹县北门某旅店老板娘张某(女,本案被害人)多次发生钱色交易。2011年6月,张某得了妇科病后,认为系曹和贵传染所致,于是尽管其仍多次纠缠均拒绝与其交易。2011年8月初的一天早晨,当张某正在打扫曹和贵房间时,曹又提出交易要求,二人以200元谈妥后,张要求先给钱,曹则要求先嫖宿,张不从,曹即从枕头下拿出匕首,强行与张发生了性关系,张在反抗过程中右手心被划一刀。2011年8月20日,张某埋怨曹和贵发给自己的骚扰短信被女儿看见,二人发生争吵。曹认为张某这样说的目的就是为了断绝与自己的来往,随即产生了杀死她的恶念。次日凌晨1时许,曹和贵持匕首翻阳台进入张某的卧室,见一穿着张某睡衣的女子(系被害人陈某,张某的女儿,殁年24岁)侧身而睡,即走到床边,手持匕首猛刺其颈部,陈某被刺醒后奋力挣扎,曹又紧捂其嘴防其反抗和呼救。当被害人陈某不再动弹时,曹和贵发现所杀之人是张某的女儿后,又对其进行了奸污。作案后,被告人曹和贵返回自己房间畏罪自杀未遂,于2011年8月21 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系被锐器刺切颈部致颈外静脉、颈总动脉断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和贵在嫖宿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因嫖宿与人发生矛盾之后,为泄愤,又持匕首误杀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罪犯被告人曹和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和贵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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