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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率众小伙伴盗窃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14 16:33:39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一偏僻山村年仅16岁的少年韦少恒,他与几个小伙伴结合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低龄化引人忧虑。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少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被告人韦少恒的父、母亲长期外出打工,对被告人缺乏管教,同时被告人过早地离开学校步入社会,与一些不良少年终日厮混在一起,由此步入歧途。 2013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少恒伙同阿鹏、阿富、阿福(三人均未满16周岁)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一水果店,撬开该水果店的卷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70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及若干饮料。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40元。 尝到“甜头”后,被告人韦少恒继续与不良的小伙伴结合偷钱。2013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少恒伙同阿鹏、阿禄(二人均未满16周岁)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一商店,撬开该商店的卷门,进入店内洗劫一空。经鉴定,该商店被盗的手机、电脑主机、三十多条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490元。 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韦少恒被抓获归案,被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少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韦少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少恒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被盗的一台联想电脑主机及一些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追繳退还失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韦少恒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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