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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生争吵 被告人咬断对方耳朵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14 16:42:58
本网讯(熊保明) 1月13日,广西西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洪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韦洪敏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西林县古障镇渭归村央洪小学教学楼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两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韦洪敏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右边耳朵咬断。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洪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亲戚之间因琐事引发,且被告人韦洪敏承认自己咬断被害人李某某的耳朵,综合本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韦洪敏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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