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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纪检监察工作矩阵模式的构建
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发布时间:2014-01-14 15:33:21


    一、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协调、协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直以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查案上均是单打独斗,唱独角戏,当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规定,这对法院内部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只能说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同内设机构之间协调、协作比原来略有好转,加强了查处案件的整体合力,但实际上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倡廉中仍难以和内设部门及市纪委、监察机关进行密切的协调、协作。

    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主要就是机制不健全,配置不合理。表现为: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一些法院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监督职能配置不合理,导致监督权分裂。纪检监察只管违纪违法方面,即只对司法廉洁问题监管,但不管案件方面的问题,缺乏对案件审判、执行过程的有效监督,而审监庭只负责案件的质量问题,不监管承办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在纠正裁判中,也不追究错案责任,二个部门间缺乏有机的衔接,存在着权利遭受分割,监督权不完整的现象;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办案的最后结果是否公正,忽视了程序的价值,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经检监察部门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调、协作的机会放弃。不主动出击,既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也不 利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不全,缺乏可操作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与上级法院和市纪委监察局协调、协作共同查办案件,缺乏有关法律和党的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中做法不一,从而难以操作,以致派驻机构往往无所适从。

    二、对加强与内设其他部门,与上、下级法院及与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协作,形成矩阵式工作模式的具体构想为充分提高查处案件的整体合力,形成纵横互通、彼此合作的矩阵式协作模式,关键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法院各相关机构,均有自身的职能,其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线索,为此各部门均有义务将此情况向全院及时通报,做到资源共享。

    二是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由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廉政监察员及部分干警组成。这一机构的职能,就是只负责发现问题,进行审查,进行协调、配合办案,不参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它与审委会、审监庭、监察室之间,既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又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形成一个严密有效地监督协调体系。这一机构有一大特点:一是独立于审判机构之外,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实施内行对内行的监督,具有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建立案件流程管理“三同时”制度。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变事后的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主动监督,要从立案环节起,把廉政监督与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审判管理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即同时办案、同时监督、同时查处,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和协调协作方式,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是建立共同办案机制。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同上、下级法院之间,同县、市纪委监察局之间在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可请求援助,上级法院及市纪委、监察局也可像检察机关侦破案件一样调备所属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办案。这就要建立共同办案机制,有了这个机制,能大大的增强办案合力,才能形成纵横互通、彼此合作的矩阵式协作模式。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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