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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鱼路上“钓”他人钱包被判拘役罚二千
发布时间:2014-01-16 10:40:19


    本网讯(兰有斌 梁弄璋)  钓鱼路上用钓钩“钓”他人钱包,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而终没逃脱法律制裁。1月1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王刘军,1968年生,江油市城区居民,酷爱钓鱼。2013年3月13日,王刘军专程到江油市厚坝镇去钓鱼。

    下午6点多,在回城的车上,王刘军跟郭某坐后排。郭某掏钱包买票时,王刘军看到郭某的钱包里放着一大沓“红票子”(百元大钞),顿时起了歹念。

    郭某买了票后,就把钱包放到上衣右边的口袋里,之后抱手仰到座位里打瞌睡,不一会儿就响起了呼噜。

    因后排只坐了他们两人,前边的乘客后脑勺上也没长眼睛。王刘军见有机可乘,便把左手两指伸进郭某的衣袋,可那衣袋很深,指尖根本就够不到钱包;如果把整只手伸进去,势必会硌到郭某的肚皮,把他惊醒。王刘军便心生一计,把鱼丝上的钓钩悄悄放进郭某的衣袋里,之后试探地往上提。提了几次,终于有坠重的感觉,——钓钩把钱包钩上了。王刘军轻轻往上拉,终于把钱包拉出口袋。这时车到双河镇,他便在双河下了车。

    王刘军在厕所里掏出钱包,拉开一数,整整1550元!

    客车进城后,郭某醒了,一摸口袋,钱包不见了,大惊!刚才坐在自己右边的那个钓鱼人嫌疑很大。一问售票员,售票员说,那个钓鱼人是买到城区的票,可他到双河就下车了,十分蹊跷。

    郭某遂报警。车上安有摄像头,警方调看录像后,确定郭某的钱包系钓鱼人所偷,并很快将王刘军抓获。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王刘军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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