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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4-01-16 14:10:47


    本网讯(徐哲 王雪霜)  1月14日上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禁止令。宣判后,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近年来,柳某、林某、江某等8名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各自使用非法手段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并向顾客销售,使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毒害危险。被告人柳某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使用无根豆芽素、高效豆芽速长剂、豆芽消毒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豆芽,并将豆芽在桐柏县鸿仪河村街面销售。经有关部门检测,柳某生产的绿豆芽中存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根据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纳脂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另查明,无根豆芽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对人体有致癌、致畸形的作用。林某、江某等七名被告人,非法使用工业松香清理猪毛,并将有毒猪肉卤制后向顾客销售。另查明,使用松香褪毛需要高温烧烤,加热后松香会释放出铅、汞及有毒化合物并渗入肉中,长期食用后会损害肝肾,并有致癌风险,对人体毒害极大。

    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8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坦白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春节临近,为了保障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桐柏县法院开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自活动开展以来,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12起,涉案被告人12名,依照快立、快审、快结的活动要求,该类案件最短审理期限为4日,最长审理期限为11日。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的判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任何非法经济利益,限制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另外,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对于确实符合缓刑条件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行业和活动,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桐柏县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卫生、食品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违法惩处力度,预防在先,惩处在后,防治结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桐柏县法院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危害食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司法职能,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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