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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独居古稀老人万元积蓄 女子被判一年
发布时间:2014-01-21 09:04:35
本网讯(洪耀宾) 女子专偷独居老人,一次就偷得上万元,尝到甜头后再次登门,却被老人侄子抓现行。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吴某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其退赔失主人民币10200元。 现年33岁的吴某红,是惠安县东桥镇一名无业村妇,平时好吃懒做。她曾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9月被行政拘留7天。但是她还是不知悔改,认为去偷独居老人比较容易得手也好逃脱,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去年8月10日,吴某红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到惠安县辋川镇某村闲逛,以讨水喝为由进入老庄(男,74岁且有眼疾眼睛看不见)家中。一番闲聊之后,她发现老庄是一名独居老人,而且眼睛看不清楚。接着,她便假装想要与老庄发生性关系,摸走其外裤口袋内的200元,又摸走其内裤一个红色袋子内的1万元,然后谎称要上厕所而逃离现场。 这1万元是老庄一辈子的积蓄,他专门用个红袋子绑在内裤上,寸步不离身,他听到吴某红说要上厕所,便惊觉有诈,原本想要去追,可是吴某红逃跑的时候顺便把门关上了,眼睛看不清楚的他无能为力。为此他伤心得好几天都没睡好。吴某红尝到甜头后,去年10月的一天傍晚,再次到老庄家中,知道老庄独居的她大胆地在屋内翻东西,却被老庄的侄子当场抓住并报案。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盗窃行为被治安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侵害的对象是有眼疾的老年人且没有退还赃款,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红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去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案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增加了八条从严惩处的情节,其中一条就是“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被告人吴某红侵害的对象是有眼疾的老年人且没有退还赃款,应酌情从重处罚。虽然“两高”及时出台特别法律解释,公安机关也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但一些老人防盗意识比较淡薄,且大多不愿将大额现金存放在银行,这些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仅以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应该加强防盗意识,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面对陌生人搭讪应保持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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