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聂焱如 杨寿健)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樟树市文化教育局原局长丁耀杰贪污、受贿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丁耀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耀杰在2009年至2013年担任樟树市文化教育局局长期间,将各相关业务部门返给樟树市文化教育局的学生保险、期刊、试卷、作业本等回扣放入小金库中,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177096元进行私分,其个人实得8554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相关业务部门和下属相关学校、教师现金人民币90000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耀杰在担任樟树市文化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设账外账,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人民币177096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85540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90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其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于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