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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刑释男嫖娼后抢劫强奸失足女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4-01-21 10:51:57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1月15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县董塘镇一刑满释放男子嫖娼后又抢劫、强奸失足妇女。日前,被该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徐发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21日,徐发产生去找卖淫女外出发生性关系,并抢劫其身上财物的想法。 次日4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在仁化县水南一带寻找目标,经过水南村某理发店时,正在门口待客的失足妇女余某将其叫住,问其是否要嫖娼,老板娘李某也出来商议价钱。经过还价,徐发将300元交给李某后把余某带出包夜。 徐发驾驶摩托车将余某搭载至城口一旧公路处,两人在路面上发生了性关系。性交易结束后,徐发拿起余某的手提包翻找财物,余某不肯,徐发便用尼龙绳将余某双手捆绑在身后,又强行与余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抢走余某的手机及现金777.3元,并驾车独自逃离现场。 同月23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搜查出赃物手机及作案时所穿戴的衣物、头盔等物。经鉴定,余某被抢的手机估价为1042元,其伤情为轻微伤。 仁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还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了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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