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川一男子非法制造枪支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1-21 14:57:02


    本网讯(青开卫 罗鸣)  在租住房内用微型车床、打气机等工具,非法制造、组装高压气枪、小口径步枪枪弹,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日前,被告人吕小虎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家住四川省双流县黄甲镇文庙村现年25岁的吕小虎,于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成都市郫县红光镇租住房内,使用微型车床、打气机等工具制造、组装高压气枪2支、半成品高压气枪2支、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2013年6月7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将吕小虎抓获,在其租住房内搜查出上述物品和其非法持有的铅弹751发。办案民警将现场查获的2支成品枪支和弹药交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枪弹鉴定。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的2支高压气枪鉴定均为枪支,对送检的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鉴定为弹药,对送检的铅弹751发鉴定为弹药。当场扣押的2支半成品枪支未作枪弹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小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租住房内制造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小虎非法制造的2支半成品枪支及48发小口径步枪枪弹,以相关鉴定机构未作出枪支鉴定以及步枪枪弹是否为军用子弹的鉴定为由,未认定在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数量中,该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小虎非法持有铅弹的数量,以未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罪规定的数量,认定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吕小虎持有的气枪铅弹751发,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故公诉机关的该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吕小虎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小虎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吕小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扣押在案的高压气枪2支、半成品高压气枪2支、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铅弹751发以及作案工具微型车床、打气机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