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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飞贼”多次公然抢夺电动车上的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1 15:09:03
本网讯(刘娟) 两男子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在公共场所作案,一人驾驶,一人乘人不备将他人挂在电动车上的包抢走迅速逃离现场被抓获。今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三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学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3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学文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吴三峰来到遂川县城龙泉公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吴晴驾驶电动车经过,被告人李学文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告人吴三峰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挂在电动车把手上的咖啡色手提包抢走,被告人李学文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吴三峰迅速逃离现场。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200元,“酷比”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提包价值157元。 2013年5月21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三峰、李学文驾驶一辆红色太阳牌太子摩托车分别来到遂川县检察院前圆盘往西庄公园的路上和云岗村三岔路口附近,由被告人吴三峰驾驶摩托车,被告人李学文伸手抢夺被害人兰玉梅、王白兰所骑电动车把手上的包,导致被害人兰玉梅摔倒在地,抢得财物价值5600元。 2013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吴三峰、李学文驾驶一辆红色太阳牌太子摩托车分别来到人民医院附近和银云路消防大队附近,由被告人吴三峰驾驶摩托车,被告人李学文伸手抢夺被害人王丽珍、郭艳芳放在所骑电动车踏板上的挎包,抢得衣服两件,钱包一个,手机两部,现金20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47元。 被告人李学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三峰、李学文共退赃款7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三峰、李学文抢夺作案5次,抢夺财物价值660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峰、李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全部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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