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学生上课时被吊扇砸伤起诉学校获赔九千
发布时间:2014-01-22 15:04:03


    本网讯(茹圣棜)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面对情绪激动的家长经常会遇到困难。1月21日,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原告李希雅的母亲李爱平来到龙圩区法院,领取其女因伤获赔的9000元赔偿款后,泣不成声向承办法官连声表示感谢。

    2013年5月31日,原告李希雅在被告梧州市逸夫小学教室正常上课学习时,因该教室吊扇突然从墙上掉落,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右脸上唇软组织擦伤和创口伤。原告在被告校医室做了简单的伤口处理后,于下午17点30分左右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现原告脸上仍留有长约2厘米的伤疤。原告认为被告对此事件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22793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了卷宗并分析了案情,了解到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爱平离婚后靠打散工独自养大女儿,对女儿在校受伤认定校方应负全部责任,对学校消极处理该事件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意,且曾到教育局、市政协等部门反映情况。学校方则意外发生后,已经积极处理,关心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但原告所诉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协调处理一时陷入僵局。如果就案论案,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判了之。但是,考虑到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性,若处理失当,不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会激化家长与校方的矛盾,危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基于此,承办法官采取分头做工作,分步调解的方法,一方面,与校方领导沟通协调,明以法理、晓以大义,通过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前后因果、利害关系,使校方以积极的姿态配合法院调解;另一方面,对原告家长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平复家长心中的怨气,希望家长能从孩子的立场和今后成长、发展的角度出发,打开心结,解决纠纷。

    经过十多天坚持不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学校一次性补偿原告9000元,该起校园事故案件终于完满地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效果。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