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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电线刮倒受伤 车主诉管理人获赔七千
发布时间:2014-01-23 10:22:19


    本网讯(金龙 玉光)  路人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不料途中竟被电线杆垂下的电线刮倒受伤,受害人的损失该找谁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缺席判令电线的管理人广电网络公司限期赔偿路人凌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13日13时许,51岁的农民工凌霄在骑车返家途中,行至村东河桥时,被歪倒在路边的一电线杆上悬挂的电线刮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凌霄报警,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凌霄损伤系被电线杆垂下的电线刮倒。

  凌霄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096.1元。经法医鉴定其伤不构成伤残。去年11月底,伤愈后的凌霄将电线杆的所有人兼管理人某广电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所受损失1.1万元。

  被告广电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凌霄向法庭提供证明,证实其从事建筑业,误工日期为30日,日误工损失为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作为电线杆及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电线杆倾倒后,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原告路过时受伤,因此被告对于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但原告在行驶途中,没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义务。原告从事建筑业,应按建筑业的行业标准每天92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综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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