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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期间借钱不还 老板诉索债获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01-24 16:23:02


    本网讯(黄岗)  家在辽宁省的宋老板来到广西田阳县投资开发石料场,聘请王漫力为石料场的管理人。期间,王漫力向宋老板借6万元,因石料场管理不善倒闭,王漫力不偿还该借款,宋老板向法院起诉。1月20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王漫力偿还宋老板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7200元。

    2011年3月,宋老板来到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投资开发石料场生意时认识王漫力。因王漫力在当地人缘比较好,很快宋老板便看上他,并请他为石料场地的管理人。在王漫力的努力下,石料场很快便开始投入生产。2012年7月30日,王漫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宋老板要求暂借款6万元。宋老板同意他的要求,并通过转账方式在建设银行汇上述款项给王漫力。王漫力亦向宋老板出具一《借款单》,借款约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

    王漫力借到钱后,便无心为宋老板管理石料场,因石料场没有找到合适人员管理,石料场很快倒闭,王漫力也不偿还那6万元借款。宋老板多次找到王漫力要求还款。王漫力称其在石料场帮宋老板干活4个月,这6万元是宋老板要付给其工钱及民工费,还有使用自己的车辆加油费、伙食费、接待费等,要求宋老板赔偿,这6万元借款还不够赔偿,所以不同意偿还宋老的借款。宋老板只得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漫力向宋老板借款6万元,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漫力未能偿还该借款,宋老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漫力主张该借款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民工工资及其他损失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中,王漫力向宋老板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宋老板向法院请求王漫力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借款利息7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超过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额,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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