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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教重于言教
作者:郑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27 10:43:46


    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这样才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辨得通、说得明,使当事人信服,判得公平公正,这些也是当好一名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但人们在强调法官“能说会道”价值的同时,却忽略了法官“身教重于言教”的价值。有时候在处理案件时,不需要过多的语言,或者说仅凭语言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有些时候当事人比谁都明白其中的道理,但由于各种原因就是不愿意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去做,这就需要我们法官亲自动手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感动、引领当事人按照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有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双方关系相处不错。有一次被告垫道时不慎将一些石块洒落到原告承包田里,影响了原告正常生产,被告没有及时将石块搬离,原告找被告“理论”,要求被告将洒落到地里的石块清理干净,被告嫌原告说话不客气,就说石块不是他洒落到原告地进里的,结果双方发生了争吵,谁也不肯让步,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话赶话赶起来的,双方都“好”面子,谁也不主动认错。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这名办案法官赶到纠纷争议地点,把双方当事人叫到现场后,亲自动手将落到地里的石块搬到路边放好,双方当事人看到法官亲自动手搬石块,都感觉不好意思,也开始和办案法官一起将石块搬到路边,搬完石块矛盾也就解决了。

    于是,这名办案法官因势利导,将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对他们的错误进行了批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官的批评,最后原被告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是,作为一名法官是要善于发挥自己的或集体的聪明才智,只要用心,就总能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就能用智慧巧妙地处理纷杂的矛盾、彻底地化解纠纷。法官不仅要说得好,更要做得好。

    古语说“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其寓意是桃李有芬芳的花朵、甜美的果实,虽然不会说话,但仍然能吸引许多人到树下赏花尝果,以至于树下走出一条小路出来。比喻一个人做了好事,不用张扬,人们就会记住他。只要能做到身教重于言教,为人诚恳,真挚,就会深得人心。只要真诚为民,就能感动别人。《论语•子路》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所以,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渊博的知识,辨法析理,能言善辩,明断是非的理论素养,平时还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走得端,行得正。俗话说,正人先正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真正的好法官,绝不仅仅只会简单僵硬地就案办案,而是既能忠实于法律,更能在每一个案件中贯彻“以人为本、一心为民”,善于平复矛盾,化解纠纷,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难题,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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