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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拉人上车实施抢劫 三“90后”成员领刑
发布时间:2014-01-27 14:54:03


    本网讯(毛伟)  因为手头紧,几个“90后”的小青年凑在一起竟然打起了抢劫的主意。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陆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邱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徐亮、陆易、邱林和邱兵(另案处理)因身上没钱用,被告人陆易便提议由被告人徐亮向被害人卢某某拿点钱用。2013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亮、邱志兵在铅山县永平镇佳家超市门口找到被害人卢某某,随后被告人陆易、邱林开车赶到佳家超市,强行将被害人卢某某拉上车并带至永平镇五里亭附近一处偏僻小路,被告人徐亮叫卢某某拿钱,遭到拒绝,便打了卢某某几巴掌,从其口袋中抢走700元钱。之后被告人徐亮又索要卢某某手上的金戒指遭拒,被告人徐亮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由邱志兵按住卢某某的手臂,被告人徐亮将卢某某手指上的金戒指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亮、陆易、邱林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徐亮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持刀威胁抢劫财物的行为,系主犯;被告人陆易提起犯意,并积极配合抢劫行为的完成,系主犯。被告人徐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易、邱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徐亮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易、邱林减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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