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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入户盗窃恶言威胁转变为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4-01-27 15:04:27


    本网讯(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的青年男子马晨,入户盗窃后用语言相威胁被害人后逃离,被告人马晨即被公诉机关指控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近日,钦南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去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马晨为了满足私欲起盗窃之心,潜入住在钦州市钦南区钦州市钦南区东南居委会老郭屋村X号梁胜的住宅楼中偷盗,将一辆申铃牌助力车盗走并藏匿于该住宅楼的附近,被告人得手后仍不满足,再次潜入住宅楼,在二楼梁胜房间抽屉内盗走663元后被宅主梁胜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逃跑途中恶言威胁梁胜“再追过来就要用刀捅死你”,被害人梁胜听后不敢继续追赶,被告人趁机逃跑。当天6时许,被告人回到住宅楼附近取回其工具包时被宅主梁胜发现并再次追赶,被告人在反抗过程中将梁胜的左手咬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了被害人的财物后被被害人发觉并追捕,被告人为抗拒被害人的追捕当场以拿刀捅死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致使得被害人不敢继续对其进行抓捕而趁机逃脱,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定罪而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罪成立。另被告人曾经因抢劫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种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对被害人实施了口头暴力胁迫行为,较其他案件被告人实施的实质性暴力胁迫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区别,且涉案赃物已经追赃并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质经济损失,在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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