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乾)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达两个月,加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想到盗窃公司的财物卖了换钱,7名被告人最终获刑。2014年1月26日下午,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唐观光、岑炎坤、欧小辉、唐庆光、陈均泉、曾海桂、黄荣强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唐观光、岑炎坤、欧小辉、唐庆光、陈均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5000元。曾海桂、黄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唐观光、岑炎坤、唐庆光、陈均泉、曾海桂、黄荣强在清理其工作单位梧州市永达钢铁有限公司炼铸车间时,发现有3支铜管等物,便商量偷走卖掉。于是被告人唐观光、岑炎坤联系被告人欧小辉,由欧小辉在公司围墙外接应。被告人欧小辉到达后,由被告人唐观光负责看风,被告人岑炎坤、唐庆光、陈均泉、曾海桂、黄荣强将梧州市永达钢铁有限公司炼铸车间内的3支结晶器铜管(型号R7-150*150*900)、15个铜线圈及240个铜喷嘴扔出围墙外,再由被告人欧小辉将这些物品放上其开来的三轮车上。约18时许,被告人欧小辉、岑炎坤、唐庆光、陈均泉、曾海桂将上述物品卖给废品回收店,得款8500元,后进行分赃,七被告人各分得1000元,余款一起吃饭花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观光、岑炎坤、欧小辉、唐庆光、陈均泉、曾海桂、黄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