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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学校出纳多次挪用公款为女儿购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8 09:37:31


    本网讯(廖毅)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对儿女的关爱是最厚重的情感,但如果为了满足儿女的物质需求而超越法律的界限,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14年1月27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桂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梁桂芳系广西电子中等专业学校退休职工,原任该校总务科副科长兼出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梁桂芳先后三次将其掌管的银行账号上的资金以及该校退学学生学费共计39400元,挪用给其女儿购买车辆使用,至2013年1月其退休时仍未归还。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梁桂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10月31日退出其挪用的公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桂芳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394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桂芳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自愿认罪,法院遂根据被告人梁桂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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