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灵川一男子诈骗出狱才2年再次盗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01-28 09:39:52


    本网讯(赖海宁 郑伍科)  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的男子龚志刚,在刑满释放后才二年左右,又继续盗窃作案。2014年1月26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龚志刚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龚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54岁的龚志刚是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路西村三队农民。其因犯诈骗罪,2011年1月26日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龚志刚在刑满释放后,本应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然而,他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继续作案。2013年9月至10月间,好逸恶劳的龚志刚因无钱花,而先后三次窜至灵川县定江镇八定桥西面一家经营家具的加工厂,盗走存放在厂内的废铁,两台废旧机器,一辆翻斗车、一台废旧机器和一台电机等物品,并所将盗得的赃物变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同年11月3日这天19时许,龚志刚又与他人窜至灵川县定江镇八定桥西面经营家具的加工厂,盗走存放在厂内的两台废旧机器,并将盗得的赃物变卖给陈小勇,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次日当龚志刚与陈小勇再次窜到该厂内实施盗窃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志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志刚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