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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死人 赔偿获谅解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1-28 09:42:05


    本网讯(廖应琼 余长烜)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肖将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肖将潮与他人在沙县汽车站附近大排档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G6P326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昭榕、卢明亨沿国道205线从沙县汽车站往三明汽车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5线2198公里+930米处时,碰撞被害人陈新珠,导致被害人陈新珠受伤后经沙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肖将潮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将潮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肖将潮的血液乙醇含量为49.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肖将潮共赔偿被害人陈新珠的亲属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50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将潮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将潮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且无拒捕行为,被告人肖将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将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将潮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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