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勇胜) 工程完工本应及时给施工工人结算工资,然而一些人因为利益熏心,致他人利益而不顾,抱着侥幸心里,铤而走险因而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王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5000元罚金。
2013年9月,阿克苏华强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施工的温宿县某乡中学改造项目工程承包给了来疆务工人员王建由其负责施工及管理。在该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后,县教育局按照工程协议给华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3013600元,华强公司在扣除管理费与税金后并在得到王建保证及时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后,向其支付了2784000元工程款。但是王建在取得该款后,并未向农民工支付应付的360000元工资,而是关闭手机逃往疆外四处逃匿。后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并由华强公司替其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后王建归案,被公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而是四处躲避拒不支付工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付了全部劳动报酬,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