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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内入室盗窃9次 小偷获刑9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8 10:39:14
本网讯(毛伟) 一个小偷在前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入室盗窃9次,终落法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葛仙山乡卫生院,潜入护士朱某宿舍内,从其棉袄口袋中窃取人民币1,000元。 2012年3、4月份,被告人欧辉先后窜至铅山县永平镇陈家寨村,潜入陈某的杂货店,窃取了人民币600元。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新滩乡卫生院,潜入占某宿舍内,窃取了包里的人民币400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永平镇卫生院药房内,趁药房管理人员刘某睡着时,窃取其放置在抽屉里的人民币800元。 2012年7、8月份与2013年2月,被告人欧辉先后两次窜至铅山县鹅湖镇广慈卫生院,潜入护士罗某宿舍内,窃取人民币400元。 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6时许,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葛仙山乡卫生院,潜入护士余某宿舍内,窃取了钱包中人民币200余元。 2013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新梁医院,潜入护士卢某宿舍内,窃取了人民币140元。 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河口镇虹桥路口,潜入周某的杂货店内,窃取了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 2013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欧辉窜至铅山县检察院老宿舍,潜入吴某家中,窃取了放在皮包中的人民币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欧辉多次入室盗窃,共窃取人民币4,4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又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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