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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55岁妇女出租房内容留2人卖淫受诉
发布时间:2014-01-28 10:44:24
本网讯(黄美干) 都说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但是广西南丹县一位55岁的老妇人,为了创收,竟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卖淫。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容留卖淫案。 被告人莫艳芬在南丹县城关镇金叶街一巷27经营美容院,同时租用该处三楼的一套四室一厅的房屋。2013年10月30日13时许,张某某、陈某来到莫艳芬的美容院,要求提供性服务。莫艳芬分别向张某某、陈某收取100元后,让莫某某、冯某某带张某某、陈某到三楼其租的套房里。莫某某和张某某、冯某某和陈某分别在该套房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艳芬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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