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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驾驶超载货车致交通肇事一人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8 11:00:01
本网讯(毛伟) 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侯慧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侯慧明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800kg,实载质量57,540kg)从铅山县永平镇往上饶方向行驶,途径铅山县鹅湖镇钟家料场路口路段,因超载以及未确保安全行车距离,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成波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张成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侯慧明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成波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慧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慧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侯慧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经调查,被告人侯慧明适合监管。被告人侯慧明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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