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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酒壮色胆强奸12岁女孩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4-01-28 11:09:39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青年男子韦仕克,酒醉后色胆包天,竟然将本队一12岁女孩强奸。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仕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韦仕克酒醉后到本队蓝某某家看电视,在看电视的过程中顿起淫心,便在蓝某某家的沙发上将蓝某某的12岁女儿实施奸淫,在奸淫过程中被蓝某某回家当场发现并制止。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韦仕克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韦仕克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仕克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仕克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仕克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够正确认识,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韦仕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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