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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窃贼盗基站电缆设备致通信中断近24小时
发布时间:2014-01-28 15:18:14
本网讯(卢海 赵令崧)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不务正业,伙同他人盗割移动基站电缆设备再次“进宫”。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因该案窃贼的偷盗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本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较盗窃罪重,故依法认定该盗贼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陈发是南丹县城关镇人,小学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2003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0年12月18日才刑满释放。“出宫”后,陈发依然整天游手好闲,不寻思一份正式职业。2012年5月21日,因手头吃紧,被告人陈发携带租来的氧气瓶与他人(陈发称是同伙“李家鸿” )会合后,窜到南丹县城关镇与里湖乡之间的移动公司甘河移动基站,使用他们带来的氧气瓶、液化气瓶接好气割枪,割开基站门后,利用钢筋钳将机房内正在使用的2根电池连接线、2根电源线和1根专用跳线割断后将胶皮剥掉盗走。该基站被盗时,移动公司监控机房报警,接到报警后,移动公司即组织国员工前往该基站查看,当赶到该基站半坡时,发现陈发等二人扛纺织袋下山,公司员工遂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陈发持弹簧刀相威胁后但终被公司员工抓获,另一人逃跑。 案发后,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3 105元,被毁坏财物价值为25 313元。该财物已发还移动公司。 因甘河移动基站电信设施被盗割,导致该基站及其下挂的里湖瑶里基站于“2012-5-21 17:42:00”至“2012-5-22 17:15:00”中断,而案发前七日,甘河、瑶里二基站的日均主叫记录共是2067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破坏性窃取移动公司基站正在使用的财物,盗窃财物价值3 105元,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发明知是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而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造成通信中断近24小时,受影响用户数为2067,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由于陈发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本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较盗窃罪重,故对被告人陈发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物虽已被追缴返还,但已不能原用,被告人对此又没有给予赔偿,故不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发现后,持刀抗拒抓捕,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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