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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一男子贪便宜购买赃车 被判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8 15:32:43


    本网讯(唐红 蔡丹)  家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的李某江花了15000元购买一辆小轿车,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没想到因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依法对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江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江从一男子(身份不明)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经查,该车系欧阳玮所有,2011年1月1日在宁远县九嶷中路路段被盗。2013年7月8日,公安民警在嘉禾县珠泉镇阳光商务宾馆门口将上述车辆查获。经估价鉴定,该车评估值为人民币59000元。案发后,该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车主欧阳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江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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