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罗城23名村民敲诈勒索“排队费”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28 16:30:37


    本网讯(吴昀懋 银景可)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民村的一伙村民,利用本屯地处煤矿所在地的优势,以收取“排队费”为名,对外来拉煤的司机和老板进行敲诈勒索,两年多的时间内获取赃款100余万元。2014年1月2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3名被告人全部领刑。

    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间,在被告人黄启明、罗国健的带头下,被告人罗高双、林华革、谢和元、黄钟航、林华红、罗香卫、林胜、黄瑞成、黄启亮、黄启勇、黄靖、张昌师、林华贤、黄启强、林海龙、黄照西、林光宝、黄启右、黄伟、莫土强、黄照良等人用车况不好的车辆停放在罗城县四把镇思民村朱砂屯北陵山煤矿一号井停车场,以挂车牌号排队拉煤为名,对外来拉煤的车辆司机或老板进行拦堵、恐吓,并按照每吨煤20至30元不等的价钱索取“排队费”,获款后当日即进行分赃。在两年多的时间,上述被告人先后对前来拉煤的15名司机或老板进行敲诈勒索,共获取赃款1087827.4元,并进行分赃,最高获赃款6.7万元,最低获赃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国健、黄靖、张昌师自动投案。被告人黄启明退赃20000元,其余被告人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拦车或言语威胁等手段,对外来拉煤的司机和老板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取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黄启明、罗国健、罗香卫、罗高双、谢和元、黄靖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判处罚金最高20000元,最低8000元。对黄瑞成、黄钟航、林华革、黄启右、黄伟、黄启勇、张昌师、林华红、黄照良、黄启强、黄启亮、黄照西、林光宝、莫土强、林海龙、林胜、林华贤等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最高10000元,最低400元。对被告人退出的赃款,按照损失比例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