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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捡钱分钱”圈套诈骗路人 两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4-01-29 09:20:17


    本网讯(黄美干 韦柳娜)  尽管捡钱分钱的诈骗伎俩老套,但边远山区的很多群众还是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广西南丹县两男子正是利用这一心理重施“捡钱、分钱”的伎俩骗取群众财物。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建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黎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苏建克、黎刚在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建设银行门前,见到段某某路过,二人根据事前分工,由被告人苏建克走到段某某面前并假装不慎将一沓夹有100元人民币的假钱掉落。黎刚发现段某某看见那沓钱后,黎刚捡起那沓钱,并对段某某讲不要跟别人讲并许诺分点钱给段某某。于是黎刚带段某某到建设银行后面巷子里,黎刚假装要分钱时,苏建克追上来找钱并要求搜身,黎刚先从身上拿钱出来给苏建克看。后段某某从身上拿3000元现金给苏建克看,苏建克伸手从段某某手上拿走3000元,黎刚跟苏建克讲这些钱不是你的,于是从苏建克手上接过钱,并将这3000元现金丢进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里。接着苏建克就谎称叫黎刚一起去丢失钱的地方作证,黎刚把之前捡得的那沓假钱放进段某某裤子口袋,并叫段某某先保管,过后二人分钱。于是黎刚拿走装有3000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和苏建克一起离开,而后二人平分赃款。6月27日13时许,二被告人城关镇丹东路科技局旁边巷子内,以上述同样方式对冉某某实施诈骗得1200元现金。后苏建克分获赃款500元,黎刚分获赃款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建克、黎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骗取金额4 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建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建克、黎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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