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名少年结伙四名未成年盗窃近六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9 09:25:48


    本网讯(廖毅)  两名年满十六周岁的花季少年为满足奢华物质生活需求,竟结伙四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共同实施盗窃,令人惋惜不已。2014年1月2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翔、周玉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该县江底乡的被告人张翔、周玉贵,由于过早走上社会,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受不良风气影响,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2013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翔、周玉贵伙同梁世杰、曾友平、赵长明、李恒增(四人年龄均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崔湘平(另案处理)窜到本县龙胜镇连续实施盗窃作案两起,共盗得助力车两辆,价值5918元。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院了解到被告人张翔、周玉贵家庭条件一般,由于被告人张翔、周玉贵学习成绩一般,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结交不良朋友,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法庭告诫被告人张翔、周玉贵要深刻吸取教训,珍惜自己的青春年华,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创造财富,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被告人张翔、周玉贵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翔、周玉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 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翔、周玉贵作案时年龄均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法院遂根据被告人张翔、周玉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