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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喝酒后强行开车撞伤他人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9 09:54:09
本网讯(贺力平) 春节期间,许久不见的亲朋友好友聚到一起喝上两杯酒无可厚非,但不要过量,而且应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不然,就有可能因酒失去自由。1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晓林应邀到朋友王浩家聚餐,由于路途较远,刘晓林就自己开车前往。席间,他见到了分开五年多的同班同学李军余,就把开车不喝酒的告诫忘得一干二净,朋友王浩和同学李军余见刘晓林发展得不错,有钱有车,遂频频向刘晓林劝酒,不胜酒力的刘晓林三杯下肚后,有点飘飘然的感觉。 饭后,刘晓林休息了一会儿,妻子就打电话催他回家。朋友王浩和同学李军余都劝刘晓林要么再休息一下,等酒醒了之后再开车回家,要么就请一个司机代驾,但刘晓林说不用,自己技术好,开车回去应该不会出现问题的。被告人刘晓林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行驶到与宝庆东路的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被告人赵勇波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勇波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血乙醇检验检测,被告人刘晓林血乙醇含量为115.3mg/dl,刘晓林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害人赵勇波和被告人刘晓林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于2013年10月11日在邵阳市交警支队双清大队协商调解完毕。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晓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其应当知道在饮酒后不能驾车行驶,但他仍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晓林自愿认罪,案发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在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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