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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入室盗窃2100元 一累犯“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4-01-29 10:02:01


    本网讯(蒋虎 伍秀春)  现年48岁的唐大梅曾因盗窃服刑3次,因贩毒服刑1次,出狱后本想改过自新,但嫌工作累,再次走上了盗窃的不归路。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唐大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唐大梅,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28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2月15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0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唐大梅窜到全州镇民主街 XX号陆曼曼家中,将其存放于家中客厅电视柜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2100元盗走。2013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大梅抓获归案。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大梅亲属退赔失主陆曼曼人民币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大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大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因吸毒而盗窃,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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