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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间非法经营 “新帐旧账”一起算
发布时间:2014-01-29 10:50:05
本网讯(毛伟) 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获得假释,出狱后却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旧病复发,再次犯案。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徐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与前罪余刑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飞、程红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徐飞利用其做业务推销员的便利,多次到乡镇非法收购卷烟,收购到一定数量后,主要由被告人徐飞的女朋友程红送到铅山县客车站,通过客车托运给在浙江省慈溪市的徐某,从中赚取卷烟差价牟利。徐某每次收到卷烟清点核对后,将烟款通过银行汇到被告人徐飞持有的银行卡上,非法经营卷烟额累计达259,128元人民币。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徐飞将非法收购的卷烟销售给浙江省慈溪市的徐某,非法经营额累计为4,950元人民币。 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徐飞将非法收购的8条普通软中华香烟以每条580元-585元的价格销售给铅山县某烟酒店,非法经营额为4,600余元人民币。 2013年7月,铅山县公安局和铅山县烟草专卖局分别在浙江省慈溪市樟树汽车站和铅山县人防办一楼办公室,查获两被告人客车托运和储藏待售中的卷烟共计150条,经鉴定价值为15,7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徐飞、程红在2013年3月至7月期间,两人共同经营卷烟金额达274,828元人民币;被告人徐飞在全案中涉案金额为284,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程红在全案中涉案金额为274,82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飞、程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飞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徐飞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红减轻处罚,并鉴于被告人程红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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