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志强) 发小黄有利与梁某因为一支香烟而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进而打架。借着酒劲,黄有利狠狠地拿出半边剪刀刺向梁某。就因为这一刀,黄有利要赔梁某27000元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1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9月3日21时许,黄有利酒后驾驶摩托车到田阳县洞靖乡活旺村活朴屯黄某某的商店购买香烟,见到发小梁某发香烟给别人而没有发给他,就认为梁某看不起他,继而与梁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黄有利从自己摩托车的工具箱里拿出半边剪刀,刺向梁某的左背部、左锁骨、左臀部各一刀,之后逃离现场。梁某受伤后被群众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直肠刀伤并出血,失血性休克,左臀部、胸部、背部刀伤。经法医鉴定,梁德伟的伤属轻伤。案发后,黄有利与梁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给梁某经济损失27000元,并取得梁某的谅解。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有利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有利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与被害人梁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