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受伤雇主赔偿 定作人选任过错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29 09:17:31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因选任过错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徐洪旺共赔偿原告乐高堂各项损失的40%即人民币89804元;被告弋阳县鸿利义齿有限公司共赔偿原告乐高堂各项损失的30%即人民币67353元(含已支付的35000元)。

    原告乐高堂是一名水电打槽工人,被告徐洪旺是一名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商。2012年8月14日,被告鸿利义齿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新建的办公房四栋的水电安装业务发包给被告徐洪旺。由于原告曾多次受雇于被告徐洪旺,因此被告徐洪旺在承包了水电安装业务后再次找到原告为弋阳县鸿利义齿有限公司办公用房打水电槽,工资由徐洪旺支付,按打槽面积计算。

    2013年5月7日,原告在办公用房内站在约3米高的人字梯上进行凿槽时不慎摔伤,原告先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59033.35元,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原告受伤后,被告鸿利义齿有限公司已支付医疗费3.5万元。8月9日,经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7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76144.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雇佣)合同是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是指不以实物的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本案原告乐高堂受被告徐洪旺的邀请,由被告徐洪旺支付工资,并按照其要求为被告弋阳县鸿利义齿有限公司办公楼凿水电槽,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进行凿槽工作时不慎摔伤,被告徐洪旺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乐高堂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而不慎摔伤,自己也有一定过借,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弋阳县鸿利义齿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水电安装业务发包给被告徐洪旺完成,由公司向被告徐洪旺支付报酬,被告徐洪旺承接该水电安装工程后,徐洪旺作为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无论是用工方式、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部由徐洪旺自身确定,不受义齿公司的指挥和约束,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徐洪旺当时虽有电工操作证,但未年检,是失效证件,对此义齿公司未严格审查,属选任过失,故对承揽人徐洪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对第三人乐高堂造成损害,义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