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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两“瘾君子”以贩养吸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9 14:51:46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勤劳才致富,贩毒无出路。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廖兰花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唐田以1600元的价格向罗友购买了毒品海洛因3.41克,回到被告人廖兰花家中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毒品海洛因分装成20余小包供自己吸食和进行贩卖。次日下午,被告人廖兰花在自己家中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了吸毒人员蒋江、蒋云、陈新等人,获毒资700余元。随后被告人廖兰花向吸毒人员蒋江、蒋云、陈新提供吸毒用具,供其在自己房屋一楼大厅内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兰花、唐田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廖兰花家中一楼大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5小包,净重1.85克;从被告人唐田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08克,冰毒疑似物3小包,净重1.05克。经检验,上述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兰花、唐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兰花贩卖毒品后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用具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兰花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兰花、唐田因吸毒于2010年被处罚,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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