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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收购盗采锡矿 男子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1-29 14:59:25
本网讯(黄美干 陈刚) 受非法锡精矿交易的巨大利润诱惑,广西南丹县一男子竟伙同他人挖地道到南丹县境内的高峰公司矿井下,收购他人盗采的锡精矿,事情败露后其同伙纷纷落网,该男子最终主动投案获得了轻判。 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龙吉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龙吉剑与黄荣华、罗吉选、黄彬、李昂阳、吴刚等人经商量后决定合伙从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韦玉凤的楼房内打非法巷道接通到高峰公司井下巷道,用于收购他人从高峰公司采场盗窃所得并加工好的锡精矿。按规定,龙吉剑、黄荣华、罗吉选3人占40%的利润股份。非法巷道打通后,黄荣华、罗吉选、李昂阳、黄彬、包登洪等人轮流从打通的非法巷道经原东风窿一级斜井到高峰公司井下负75至负100水平处的非法小选厂收购他人盗窃所得并加工好的锡精矿,并雇请民工将锡精矿运出地面,存放平房内,然后再由龙吉剑销赃。2012年3月23日6时许,民工唐毓全从平房驾驶铲车将锡精矿运往宏润选厂精矿库途中被大厂矿山综合执法巡防大队队员抓获,当场查获铲车上55袋4980公斤价值352 917元的锡精矿,从平房内查获18袋730公斤价值53 210元的锡精矿。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吉剑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合伙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龙吉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缴纳罚金15 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缴,挽回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量刑上也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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