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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砍他人自留山林木 销赃得款150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0 12:00:50
本网讯(廖长春) 日前,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启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启健伙同江启文、曹贵平、曹小军(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由江启文、曹贵平携带单手锯等作案工具,乘坐由曹贵平驾驶的面包车,到江启文、曹贵平事先踩点的泰宁“外臭菇” 山场后,江启文、曹小军等人擅自在该山场他人的自留山上非法砍伐杉木11株并造材,之后被告人江启健与曹小军等人将锯好桐的杉木溜下山,并抬到建泰高速公路边装车,后将木材用面包车运到木业公司销赃,得款1400余元,事后,被告人江启健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告人江启健等四人非法采伐11株杉木,立木蓄积3.205立方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启健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人同意,伙同他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3.2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江启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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