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一农民到县城贩卖毒品,竟将交易地点选在某医院急诊科过道里,结果落入法网。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蒋浩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蒋浩然在与唐彪、陆萍萍(均系吸毒人员)电话联系好后,在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全州县某医院急诊科的过道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净重0.11克)毒品海洛因给唐彪,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净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陆萍萍,后公安机关将三人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蒋浩然身上缴获净重3.19克的毒品海洛因和毒资150元,从唐彪、陆萍萍身上缴获了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二小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浩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浩然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被处罚过,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