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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病”车 致人重伤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2-10 13:48:22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驾驶轮胎无气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况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况魁酒后驾驶风神牌小车沿320国道从高安前往石脑方向,行驶至867KM+200M路段时,因轮胎无气压运行辗压,导致方向盘无法控制,小车往右偏离道路,撞到在路边由朱海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朱海重伤乙级的交通事故。后对况魁进行血样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01mg/100ml。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况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况魁与被害人朱海达成赔偿协议,由况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00元,并已支付,被害人朱海对被告人况魁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况魁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况魁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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