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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上山索要钱财 趁机抢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10 14:41:49


    本网讯(毛伟)  深更半夜上山看见有人便索要钱财,又趁其不备抢夺金项链。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抢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占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9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占峰因身上无钱走到炮台山上,发现在山上玩的曾某及其女友骆某,便向曾某索要几百元钱,曾某说身上没有带钱,但可以带他去银行取款机取钱,于是被告人占峰便与曾某、骆某一同前往河口镇街上的银行取钱。当走至河口镇罗家桥附近时,被告人占峰趁曾某不备突然伸手抢曾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4,080元人民币),在黄金项链刚抓到手时,曾某发现占峰的企图便用力将他推开。被告人占峰未抢到黄金项链后继续跟着曾某往前走,当走至海燕照相馆时,曾某遇到朋友刘某,便将占峰向其索要钱财、抢夺黄金项链之事告诉了刘某,刘某与曾某返回准备抓人时,被告人占峰趁机逃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占峰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占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夺未得逞,系抢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占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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