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莽汉驾驶“病车”翻下坡致母亲等人死亡被诉
发布时间:2014-02-10 15:29:36


    本网讯(黄美干)  驾驶“病车”上路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因此我国交通安全法中禁止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子上路,但有广西南丹县有一莽汉就违规驾驶“病车”并严重超载,致使包括其母亲在内的11名乘客5死6伤。

    目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2013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莫昌福驾驶桂MG2677号面包车,搭载卢某兰、岑某兰、莫某能、莫某勇、卢某莲、卢某高、莫某军、莫某隆、罗某标、卢某、卢某翠等共11人沿南丹县X973线由月里镇往中堡乡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莫昌福驾车行至3公里加700米处时,在雨天路滑下陡坡路段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左侧路外翻下山坡,造成车上乘客卢某兰、岑某兰、莫某能、莫某勇、卢某莲等5人死亡,乘客卢某翠、卢某、罗某标、莫某军、莫某隆、卢某高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莫昌福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面包车搭载乘客超过核定人数的70%,在雨天路滑通过弯道,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卢某兰、岑某兰、卢某莲系撞击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莫某能系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莫某勇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卢某翠所受损伤属重伤,卢某高、莫某军、莫某隆、罗某标、卢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昌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面包车载人严重超员,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