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凑返乡路费 男子盗取公司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10 16:05:33
本网讯(谢子培) 2013年6月中旬,云南人李某由同乡介绍,携带妻子儿女来到江西省峡江县福民乡陈某开办的裕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务工。辞工后因返乡路费不够,盗取并变卖公司财物。日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8月15日,李某及其妻子领了一个月工资共1500多元,归还债务后剩余500余元。李某向公司负责人陈某提出辞工,并要求公司补发所扣其夫妻各半个月的工资,以便回云南老家。补发工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李某便萌生了变卖公司财物的念头。 当日下午4时许,李某来到宋某开办的废品收购店,说自己有一辆运砖坯的电动拉坯车要卖。宋某表示愿意收购。于是,当晚6时许,李某在其务工的裕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偷了一辆电动拉坯车,以1100元低价销赃给了宋某。 李某得赃款后,盘算仅这1100元钱加上500来元工资还是不够一家人回云南老家的路费,便对宋某说还有一辆电动拉坯车要卖,宋某答应收购。于是,李某于当晚8时多,又在裕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偷了一辆电动拉坯车低价销赃给了宋某,再次获得赃款1100元后,连夜携带妻子儿女逃离。案发后,经峡江县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涉案赃物电动拉坯车两辆价值人民币5872元。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所盗赃物电动拉坯车两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裕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害人裕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对李某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李某具有农民工,系生活所迫盗窃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事出有因,能够认罪悔罪,可相应减少基准刑,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从轻量刑情节,亦可相应减少基准刑,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李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 一 、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