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娟) 曾因寻衅滋事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7月,被告人李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强为了强行承包遂川县第二工业园区凤仪服装厂厂房建设砂石材料的供应,纠集王明等人驱车来到雩田镇政府附近,找到该项目的负责人黎军,向李提出承包工程的无理要求。遭到黎军拒绝后,被告人李强等人遂从汽车后箱中取出长刀追砍黎军,黎军见状及时逃脱。尔后,被告人李强等人驾车行至105国道路口时发现黎军,遂再次持刀对其进行追砍,黎军逃跑不及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黎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李强与被害人黎军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黎军表示不予追究李强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搜寻、恐吓、追逐、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