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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农民非法占改十五亩林地建私房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1 11:23:34


    本网讯(李媛洁)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的农民赵阳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阳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钩机、汽车、铲车挖掘破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平艮分场的林地,并在林地上非法采土、建房,造成该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非法占用、毁坏的林地共15.55亩,且受毁林地水土流失严重,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被告人赵阳强辩解称其只挖了一至二亩林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被告人实质挖掘、平整使用的土地为15.55亩,但其中有部分是被告人承包前已经被挖掘、平整过的土地。被告人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小,是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赵阳强免于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间,被告人赵阳强欲开办木材加工厂,于2009年7月与柯某签订转包合同,承包原柯某所承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平艮分场的林地。签订转包合同后,被告人于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4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钩机、汽车、铲车挖掘破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平艮分场的林地15.55亩,并在林地上非法采土、建房。经查,被告人赵阳强在承包该林地前,柯某已经平整了约30亩。被告人承包后,扩大了平整面积,在原柯某平整的面积范围外,另挖掘了7.5亩及平整了8亩。其中平整的8亩林地是被告人赵阳强承包前已经被铲掉表土,没有任何林木和植物的。被告人赵阳强承包后,继续对该8亩林地予以平整挖深。因此,被告人赵阳强毁坏的林地面积应为15.5亩。这一事实,有证人证言及指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因此对被告人赵阳强辩解其毁坏的林地只有1至2亩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小,是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其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阳强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为15.55亩,数量较大,造成该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阳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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