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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获2万元报酬运输2796克海洛因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2-11 14:18:29


    本网讯(黄丽研)  岑癸华在广西藤县与“邓弟”见面,“邓弟”要岑癸华去云南为其开车回藤县,并答应给岑癸华2万元作为报酬,岑癸华答应。后岑癸华运2796克毒品回藤县的路上被公安抓获。此案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岑癸华提出上诉,广西高院已维持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4年2月1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

    2011年底,“邓弟”在广西藤县太平镇约见岑癸华,让岑癸华去云南开车回广西藤县太平镇,许诺事成之后给2万元,岑癸华表示同意。2012年1月3日中午,岑癸华与“邓弟”、“K5”、“张老板”从广西藤县太平镇驾乘一辆日产天籁小车去云南,1月4日6时许到达云南省玉溪市一车行,后“邓弟”在该车行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轿车,以岑癸华的名字入户、上牌。数日后,岑癸华和“邓弟”驾乘该轿车,“K5”和“张老板”驾乘日产天籁小车去到云南省勐海县。

    1月4日至8日,岑癸华和“邓弟”、“K5”、“张老板”先后在勐海县的几个宾馆等登记住宿。“K5”交代岑癸华开车回藤县太平镇时尽量白天开,要避开检查,还交代岑癸华开车回到太平镇后打电话给他,他会叫人来接。“邓弟”在勐海县给岑癸华一台手机及一张手机卡号专门联系。1月8日下午,“邓弟”、“K5”和“张老板”三人驾乘日产天籁小车和新购买的长安牌轿车离开海天大酒店,岑癸华在海天大酒店等候。晚上9时许,“邓弟”、“K5”和张老板三人才返回海天大酒店。2012年1月9日上午,“邓弟”让岑癸华将长安牌轿车开回广西藤县太平镇。岑癸华从勐海县出发后,“K5”每隔一个小时左右用手机与岑癸华联系。10日16时许,岑癸华驾驶该轿车途经国道323线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拦查,从该轿车油箱内查获10筒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净重279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6%。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岑癸华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岑癸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岑癸华并不知道车辆藏有毒品,只是单纯地帮他人开车获取劳务费,本案只有岑癸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指控岑癸华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岑癸华去云南帮他人开车回广西,就给二万元报酬,显然是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岑癸华驾驶长安牌轿车从云南返回广西,将至百色高速公路路段,由剥隘收费站出高速公路进入323国道往百色方向行驶,故意绕开前方公安机关缉毒检查点,可见,岑癸华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内藏有毒品,且亦曾供认其知道车内藏有毒品。故岑癸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岑癸华运输毒品2796克,数量巨大,本应严惩,鉴于岑癸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且毒品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岑癸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岑癸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岑癸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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