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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出事故致人伤 监护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2-12 09:14:18
本网讯(丁鑫)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案件。 2012年8月30日16时4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杉城镇市场往三里村方向行驶至205省道原邵泰收费站附近路段时,碰撞相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周家荣,造成原告受伤等后果。2012年9月14日,泰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原告周家荣,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陈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被告陈春高、廖付香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告陈某某本人有财产的,应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春高、廖付香赔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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